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Integ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SI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信息服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系统运维、网络安全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交流合作,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发展,参与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本行业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参与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各种联系和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
(二)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与服务。包括起草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课题研究、调查咨询、信息报送,组织进行行业统计,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协助组织听证会等活动。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咨询服务。承接企业委托课题研究,以及调查、评估、管理咨询;举办行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组织对行业发展的研究分析;为企业提供服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中国驰名商标等相关咨询服务。
(四)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的需要,推进行业用户满意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
(五)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改善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授权,承担服务质量有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业务、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七)根据行业中小企业特点,提供多种形式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参与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为政府、企业和行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
(十)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境外相关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有关行业企业管理资料、书籍、会刊、简讯,开办网站,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是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相关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制订协会长远规划;
设立常务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因换届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理事,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办事机构建设,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组织处理办事机构事务性工作,负责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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