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0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以下称建筑智能化集成资质)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是指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资质认定是指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中计集协)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建筑智能化企业的整体实力、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的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建筑智能化集成企业正式聘用,熟悉建筑智能化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建筑智能化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建筑智能化项目经理和建筑智能化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中计集协对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中计集协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中计集协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中计集协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中计集协资质办)作为中计集协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建筑智能化集成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集成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

第七条 特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二)从事建筑智能化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近五年的建筑智能化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建筑智能化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五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项。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从事建筑智能化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九)经过登记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建筑智能化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第八条 一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0万元。

(二)从事建筑智能化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近五年的建筑智能化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4500万元,或近三年的建筑智能化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五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 项。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建筑智能化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八)经过登记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建筑智能化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九条 二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8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建筑智能化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近两年的建筑智能化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或近三年的建筑智能化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建筑智能化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八)经过登记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8名,其中建筑智能化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名。

第十条 三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已建立适用于建筑智能化集成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建筑智能化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经过登记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名,其中建筑智能化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 四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产权关系明确。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三)已建立适用于建筑智能化集成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专门从事建筑智能化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企业聘用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计集协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