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对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以下简称监理资质)认定是指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计集协)依据本办法对依法设立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中计集协设立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监理资质认定工作,对监理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 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作为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工

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评审资格和评审能力且受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的委托,承担资质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见证机构(以下简称见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的委托,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过程进行见证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监理资质认定

第八条 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共三个等级,其中甲级为最高。

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中计集协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监理资质认定遵循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经评审机构评审推荐,由中计集协审定通过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监理资质认定分为新申报认定和换证申报认定,新申报和换证申报的评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监理资质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向其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评审,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企业出具评审报告,并提交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其中,

甲级、乙级监理资质的现场评审,应由见证机构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三)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其中对甲级、乙级新申报企业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在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工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报送的评审及公示结果,审定通过后由中计集协向申请企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理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每年应按时向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如实提交年度数据信息,不能按时提交的,视为其自动放弃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的要求按时完成换证申报工作,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监理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持证企业监理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变更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换发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监理资质证书遗失的,应按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提交遗失补发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补发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中计集协统一印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资质认定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见证机构的见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对评审机构的监理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投诉。申请企业对中计集协的监理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或持证企业在监理资质新申报认定、换证申报认定、提交年度数据信息及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资质证书等行为的,中计集协信息监

理资质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降级、暂停或撤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见证机构及见证人员在见证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中计集协信息监理资质办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解除委托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计集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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